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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新起点 浙江再探路
2018-03-21 15:05

3月20日上午,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家监察法草案,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。而在9天前,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,对国家监督制度作出了最顶层设计。

至此,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既有成果,得以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。这一天,距杭州市下城区监察委开具全国首张留置令,仅1年零3天。

在这场无先例可循的试点工作中,浙江秉持应试尽试的精神,从实践最亟需的机制制度建起,相继出台20多项制度,设计了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、制作了监察日常工作使用的79种监察模板。这些“量身定制”的制度还以参考资料的形式,下发全省,作为改革的借鉴。

监察法出台,将改革与立法相衔接,必将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,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,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。

监察法明确,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。我省计划探索强化对各类经济技术(高新)开发区管委会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中央在浙单位、乡镇(街道)、农村基层的监察监督工作,推动监察体系拓展延伸,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;加强巡视巡察、派驻监察和国家监察三个“全覆盖”的衔接,形成监察合力。此外,推动监察工作向乡镇(街道)延伸,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。

监察法的一系列细化规定,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、法治化。我省也将根据规定,深入研究政务处分种类、适用程序等问题,细化监察问责适用情形和问责措施,规范监察建议的使用,健全监察处置办法。以规范留置为重点,深化应用好各类监察措施。

监察法突出强调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,我省将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,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,严格执行集体决策、请示报告、备案回避、涉案款物管理规定,推进讯问、调取、查封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记录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。同时,修订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制度,健全日常监督、问题线索处置、调查、审理、申诉复查等监察工作程序,建立健全相互协调、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,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、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。

在新起点上继续深化拓展,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。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,监察委踏上新征程。

来源:浙江日报 作者:丁谨之 编辑:王洁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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